谢尧雯
学历:法学博士
职称:讲师
研究领域:
法律的经济分析,政府监管理论,平台经济治理,人工智能与区块链监管
主要讲授课程:
法律与金融-金融科技部分,法律的经济分析
外语语种:
英语
出国经历:
2016年8月至2018年9月,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访问研究员
平台经济具有的“规模经济、范围经济、数据优势、网络效应、用户转移与多归属限制”特征,会产生平台企业的集中化趋势。平台经济的集中化并不必然导致竞争的减损,但数字技术的发展,使得“消费者-平台、商家-平台”博弈力量不对称、推荐算法不透明以及广告市场的流量需求,大型平台会逐步趋向封闭化。大型平台对竞争对手的封禁,会扼杀企业创新、减损竞争活力、减损消费者利益。有必要通过类型化平台责任,维系竞争秩序与保障消费者利益。根据平台规模、业务模式与盈利方式,可将平台分为低级平台、高级平台与超级平台。低级平台以用户注册费为主要收入,平台与用户为合同自治关系,平台企业承担公司有限责任;高级平台以广告为主要收入,并发展自营业务,与平台内商家构成竞争关系,有必要设定程序性监管规则,确立高级平台内部的数据使用等程序规则;超级平台具有“纵向一体化”特征,它们通过并购与相邻市场业务拓展的方式,把控互联网生态中的“数据、资源与市场”的关键接入点,有必要通过设定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,规范超级平台“看门人”的义务履行。
法律规制路径与科技伦理治理路径在理念与方式上存在较大的差异,法律对伦理治理的过度侵蚀会破坏社会伦理反思的内在逻辑与秩序。制度设计应当在遵循法律干预的适度边界基础上,将伦理反思更为结构化与秩序化地嵌入科技创新、发展与应用过程中。这种适度的法制化路径,应当坚持两个原则:一是审慎通过实体权利-义务规范方式规定伦理问题,推动法律通过规范程序的方式促进伦理反思;二是建立法律规则、行政指引与自律规范相结合的多层次规范体系。在具体方式与目的上,应当通过多层次规范体系的设定,完善风险交流机制与伦理共识达成机制、增强伦理原则的执行力。
人工智能时代算法合规法律问题研究,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
1. 谢尧雯:《网络平台差别化定价的规制路径选择—以数字信任为核心》,载《行政法学研究》(CSSCI)2021年第5期;
2. 谢尧雯、赵鹏:《科技伦理治理机制及适度法制化发展》,载《科技进步与对策》(CSSCI)2021年第16期;
3. 谢尧雯: 《个人信息保护制度“个人控制”模式的立法选择》,载《青海社会科学》(CSSCI)2021年第4期;
4. 谢尧雯:《基于数字信任维系的个人信息保护路径》,载《浙江学刊》(CSSCI)2021年第4期;
5. 谢尧雯:《论电子政务模式中的个人信息保护:美国经验及启示》,载《中国行政管理》(CSSCI)2019年第2期;
6. 谢尧雯:《论美国互联网平台责任规制模式》,载《行政法学研究》(CSSCI)2018年第3期;
7.Gangling Xue,Yaowen Xie, “The Role of China’s Local Government i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”, THE BRICS PARTERNERSHIP:CHQLLENGES AND PROSPECTS FOR MULTILEVEL GOVERNMENT, JUST LAW PRESS(2018);
8.Yaowen Xie, “Studio sul perfezionamento del sistema di controllo delle emissioni inquinanti in China”, RIVISTA QUADRIMESTRALE DI DIRITTO DELL’AMBIENTE, ANNO 2016/NUMERO 1.